撤銷三年不使用的使用證據有什么要求?都需要
發布日期:2024-02-02 瀏覽次數:
答復: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應在收到提供使用證據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如果確系信件遺失等原因,導致沒有收到提供使用證據的通知書的情形,為了維護注冊人的權益,建議盡快提交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時注明商標注冊號、撤三申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