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鈴聲多多”商標無效宣告案
發布日期:2024-03-11 瀏覽次數:
一、基本案情
第13942894號“鈴聲多多”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王媛媛(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6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2類“技術研究”等服務上。2016年07月18日,北京多寶靈動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系計算機及手機應用軟件的研發及銷售企業,其與百度開發者、安卓市場、華為開發者聯盟、小米應用商品等多個移動應用平臺均有所合作。被申請人先后在計算機及網絡應用軟件領域的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近100件商標,且大部分均為他人的知名商標,已經超出個人的經營范圍,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注冊商標管理秩序,并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本案被申請人先后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包括“地鐵酷跑”、“摩拜單車”、“OFO”、“英語流利說”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近的商標,該行為難謂巧合,且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多件商標注冊的正當性。據此,被申請人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故意,且其大量注冊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該類搶注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因此,爭議商標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主要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多件商標,均為計算機及網絡應用軟件等領域的具有知名度且具有較強顯著性的手機APP名稱,且其大量注冊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故被申請人的系列注冊行為屬于典型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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